各区县住建局、各有关企业:
现将省住建厅《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》(粤建市函〔2014〕70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请按《通知》要求抓紧时间做好延续注册申报工作。
2014年1月20日
摘自 汕头建设网 2014.01.21
0754-83820689